为加强学生会的自身建设,调动学生会成员的工作热情,同时使各成员严格
要求自己,制定如下制度:
第一条 学生会奖励实行口头表扬,通报表扬;处罚实行口头警告,通报批
评,劝退等奖惩措施。
第二条 对工作认真负责,每次都能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学生会布置的任务的干事,经所在部部长向主席团提名可给予适当的物质和精神奖励,并向院团委通
报。
第三条 各部部长必须承担本部的工作责任。对工作开展顺利,取得较佳成绩的部长,可由副主席提名交主席团给予适当精神物质奖励,并向院团委通报。
第四条 学生会成员可向主席团提出对学生会的意见和建议。意见和建议被采纳者将视情况给予不同程度的表彰。一般意见和建议给予口头表扬,重要的意见和建议将给予学生会内部通报表扬并存档,对学生会建设有重大意义者将给予
院内通报表扬及适当物质奖励。
第五条 对多次在学生会内部获得口头表扬的成员,向学院通报并存档,学
期末将优先考虑授予院“优秀学生会干部”或“优秀学生会干事”称号。
第六条 学生干部要求辞职,需正式提出申请,由学生会办公室讨论通过,报主席团审批。
第七条 学院要有计划、按党员标准把优秀的学生干部优先输送到各年级学生党支部,推荐入党。
第八条 在奖学金评定及综合测评中,学生干部按有关规定给予加分。
第九条 优秀学生干部毕业分配时,如有机会,优先向有关部门推荐。
第十条 对不服从或消极对待上级布置的工作任务的学生会干部,第一次给
予口头警告,第二次给予书面通报批评,依次类推,直至劝退。
第十一条 无故不按时完成上级布置的工作任务者,第一次给予口头警告,
第二次给予书面批评,直至劝退。
第十二条 无故不参加学生会组织的活动者,第一次给予口头警告,第二次
给予书面通报,直至劝退。
第十三条 受两次警告处分者,书面通报一次,若再受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开除出学生会。
第十四条 院学生会财产实行统一管理,任何人未经负责人同意不得擅自外
借学生会财产。否则发现一次给予书面通报,第二次给予书面通报,直至劝退。
第十五条 有任何个人或集体,虚报账目或贪污公款的行为,立即开除,并
向全院通报。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劝其辞职:
(1)有违纪行为者;
(2)工作平庸无进步、无创造者;
(3)本部门工作出现两次以上事故者;
(4)一学期有一门以上不及格者。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做撤职处理:
(1)违反学校管理制度,情节较严重者。
(2)玩忽职守,不负责任,不能完成任务者。
(3)不服从领导、重大问题不请示汇报、不遵守纪律者。
(4)工作拖拉,效率低下者。
(5)例会迟到、早退、缺席累计超过3次者。
(6)不积极参加活动,重大工作不能配合者。
(7)所在部门一学期无活动者。
(8)在任期间,不能善始善终,无故辞职者。
(9)其他情况,对工作起到不良作用者。
第十八条 凡受撤职处理的学生干部,在下一学年中不得参评一、二、三等奖学金,不能参加各种评优,不能再担任学生干部。
第十九条 日常行为严重损害学生会形象者,由主席团和各部长酌情处理。
第二十条 学生会成员给以开除处分须按以下程序执行:对于干事和副部长,由所在的部长提出,经分管副主席同意后,报院团委审批开除出学生会,并予以公布。对于部长,由学生会分管副主席提出,经主席同意后,报院团委审批开除并予以公布。对于主席团成员,由分管学生会院团委副书记提出,经学生会全体
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即开除出学生会,并公布。
第二十一条 学生会各成员应严格自律,努力提高自身责质,维护学生会的
形象,为学生会的自身建设贡献自己的力量。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开始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最终解释权归学院学生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