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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钢铁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办法(试行)
日期:2013-04-10 信息来源:学生工作部 点击数:

包头钢铁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办法(试行)

为认真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制度的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材[2007]8号)及内教材[2007]4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       认定条件及依据
1、   认定条件:
(1)家庭生活困难的革命烈士子女、孤儿。
(2)父母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经济无来源的学生。
(3)父母下岗且家庭生活有严重困难的学生。
(4)家遇天灾人祸或意外事故,经济来源受到严重影响的学生。
(5)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2、认定依据:
(1)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办事处)、县区民政部门出据的困难证明。
(2)学生在校期间综合消费水平。
(3)学院对部分贫困生的家庭调查。
二、认定组织与程序
1、认定组织:
(1)学院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生处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
(2)系(部)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系(部)领导为组长、辅导员、相关教师组成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3)以年级(或专业)为单位,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任组长、教师、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中学生代表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不少于年级(或专业)总人数的10%,并公示。
2、认定程序:
(1)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年结束前,向在校学生发放《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新生随《录取通知书》发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应如实填写,并按要求加盖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的公章。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不提交此表。
(2)每学年开学初,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学生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负责收集《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和学院要求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3)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各种材料,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年级(或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困难档次,认定标准设一般困难、困难和特殊困难三个档次,原则上各占1/3,报系(部)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4)系(部)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评结果,确定家庭困难学生数:三年制高职不超过28%,五年制高职前二年不超过90%,并将审核通过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的方式,在适应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系(部)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受理异议材料后的3个工作日予以答复。若对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院学生处提请复议,学生处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5)学院学生处负责汇总各系(部)审核通过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6)学院每学年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抽查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如发现弄弄虚作假,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
三、附则:
1、本实施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2、本实施办法自2007年10月22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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