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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钢铁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住宿管理办法
日期:2013-07-09 信息来源:学生工作部 点击数:

 

包头钢铁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住宿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学生公寓管理是学生在校期间学生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学生公寓是学生日常生活的重要场所,是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工作和素质教育的重要阵地。
第二条学生公寓管理由学生工作部负责,对学生在公寓进行思想政治、心理健康、安全、文明等行为规范的教育和管理。
第三条为了营造一个风气良好、团结友爱、文明整洁、安全舒适的住宿氛围,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有关内容及《包头钢铁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细则》制订本条例。
第二章住宿和安全管理规定
(一)住宿管理规定
第四条学生入住公寓,须按规定办理住宿手续。住宿学生必须按指定的房间、床位住宿。未经批准不得私自调换房间、床位。确有原因需调换房间的,学生本人应从学生工作管理系统中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调换房间或床位;
第五条凡我校学生必须在学校指定的宿舍内住宿,确有特殊原因校外住宿走读者,需本人提出申请,家长同意,学院批准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 住宿学生应自觉遵守宿舍作息时间;
第七条 公寓关门后因特殊情况要进出的,应向值班人员出示证件,说明原因,并予以登记,方可进出;
第八条严格执行公寓会客制度,来客经值班员验证身份登记后,在会客时间内会客。对擅闯公寓、顶撞、辱骂、殴打以及防碍管理者,视情节交保卫处等有关部门处理;
第九条住宿学生要遵纪守法,不准在公寓内吸烟、酗酒、赌博、打架斗殴及进行其他违法违纪活动;
第十条  不允许将宠物带入公寓,更不允许在宿舍在私养宠物;
第十一条公寓内禁止大声喧哗、高声播放音响设备等行为;
第十二条禁止私自更换门锁;
第十三条禁止在公寓内从事推销等商业性活动;
第十四条禁止留宿非本公寓内人员;
第十五条寒、暑假期,经批准留校学生要服从统一管理,临时调整集中住宿。
(二)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公寓内严禁使用明火(含使用卡式炉、煤气炉、酒精炉等)、燃放烟花爆竹或焚烧废弃物;
第十七条公寓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等危险品;
第十八条公寓内严禁从宿舍楼向外投掷杂物;
第十九条公寓内爱护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保障消防通道畅通;
第二十条妥善保管贵重物品,携带电脑等贵重物品进出公寓时,管理人员有权询问并进行登记;
第二十一条公寓内不得存放大量现金和贵重物品。
第三章 公寓内固定资产和供电管理规定
(一)固定资产
 第二十二条凡公寓配备的固定资产均实行登记制度,住宿学生不得私自拆装、移动、带出公寓,如有损坏或丢失照价赔偿;
第二十三条每个公寓每学期配拖布,扫帚各一把,并以旧换新;
第二十四条如公共物品有损坏并影响使用的,及时报修;
第二十五条严禁在公寓内公共设施上乱涂乱刻乱画。
(二)公寓内供电
第二十六条每间公寓由电表计量用电量,学校补贴一定额度的照明用电,超出部分学生自己承担;临时住宿学生的电费按计量付费。
第二十七条 学生应遵守以下用电管理规定:
1.禁止私拉乱接电线;电源周围不准堆放杂物;
2.禁止使用空调、电暖气、电热毯、电熨斗、热得快、电热杯、电热水瓶、电炉、电磁炉、电饭锅等电制冷、电加热和电炊器具;
3. 公寓内无人或停电后应关闭本室电源。
第二十八条 学生应遵守以下计算机管理规定:
1.禁止多台计算机同时使用同一接线板;
2.不准私拉乱接网线;
3,在使用时不得影响他人生活。
第四章 公寓内务管理
(一)公寓卫生评比检查标准及办法
第二十九条 公寓内评分标准:

包头钢铁职业技术学院公寓日常检查评分标准
项 目
序号
标 准 内 容
分数
地面
1
地上无垃圾、无杂物,保持清洁
16
2
鞋子、脸盆等摆放整齐
3
卫生工具定位摆放、干净
4
不用物品存放于定位区域内
垃圾桶
5
定位摆放
6
6
本身保持干净,垃圾不超出容器口
桌子椅子衣柜
7
桌子、衣柜定位摆放整齐
12
8
台面保持干净,无灰尘杂物
9
台面物品按定位摆放,不凌乱
门窗
10
寝室门干净,无鞋印、球印以及其它污迹
16
11
窗台上无杂物
12
门窗无破损
13
门窗玻璃无乱张贴现象
14
保持干净,无脏污
24
15
墙上贴挂物要整齐、健康
16
墙体破损处及时报修
17
没有蜘蛛网
天花板
18
没有胡乱吊着物品
5
床铺
19
床上被子等用品叠放整齐
9
20
空床上物品摆放整齐
21
床面平整,被、褥、床单(罩)等始终保持干净
环境
22
室内除门窗、墙体外设施无损坏
12
23
无违禁物品如高功率电器等
24
室内无异味
总得分(总分100分)

第三十条检查办法
公寓内卫生的检查主要分为日常检查和抽查。由各楼楼长负责学生公寓内卫生的日常检查,楼长按照评分标准每周对楼里所有公寓内检查一遍;而公寓内卫生抽查由院学生会成员负责,院学生会不定期的进行抽查,每月至少检查四次。
第三十一条评定办法
    公寓内卫生的评比结果,根据日常检查和抽查的结果综合计算,其中日常检查占总分的50%,抽查占总分的50%。最后检查结果的排名按综合分数降序排列。
(二)公寓内内务管理
第三十二条学生公寓内日常内务卫生由公寓内成员每天轮流值日,每周五进行公寓内大扫除。每天内务清理的时间在上午800点以前,中午1200200点之间,其它时间不得将室内垃圾和杂物扫到走廊;
第三十三条保持室内整洁,墙壁不得乱写、乱画、乱贴、乱挂、乱钉,不得私拉蚊帐、围帘;
第三十四条公寓内所有物品必须按照学院5S要求,进行定位摆放。
第五章退宿和临时住宿
第三十五条 学生毕业时,集中办理退宿手续;因结业、退学、转学等原因终止学籍的,在办理离校手续后一周内办理退宿手续,并退还公寓钥匙。
第三十六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在校学生,可申请退宿:
1、三年级学生因顶岗实习,并征得家长同意的;
2、因休学等原因保留学籍的。
第三十七条 退宿后的床位由学校统一调配。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临时住宿:
1、因学习需要返校的三年级学生;
2、在集中授课期间的培训学生及其他学生;
第三十九条 临时住宿的收费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违反公寓管理规定的处理
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进行通报批评;
1、不按公寓统一安排住宿要求,私自调换床位、不悬挂床头卡者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
2、私自调换或将钥匙转借他人,给予通报批评,造成后果者,由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
3、携带贵重物品和较大物品出楼拒不登记者,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将给予纪律处分;
4、学生离开公寓不锁门,给予通报批评,造成后果自负;
5、擅自将电炉子、热水器、酒精炉、易燃易爆物品、管制刀具带入宿舍者,没收物品并给予通报批评;
6、在公寓内燃放烟花、爆竹或焚烧物品者,给予通报批评;
7、擅自挪动或破坏楼内消防设施,给予通报批评;
8、在公寓内擅养宠物者,给予通报批评;
9、夜间超过作息时间晚归一次者,给予口头警告,累计三次以上者报学院有关部门处理;
10将固定资产带出公寓者,责令其放回原处并通报批评;
11、在公寓楼内吸烟者,给予通报批评;
12、在公寓楼内从事有碍他人正常生活的活动,没收其活动用具,并给予通报批评,屡教不改者上报学院有关部门处理;
13、      在公寓内拉蚊帐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其停止拉挂,屡教不改没收蚊帐;
14、在公寓内外墙壁乱写、乱贴、乱挂者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
15、公寓内经商者,没收经营物品并给予通报批评;
16、从窗往外泼水、倒垃圾或其他物品,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一定后果者赔偿造成的损失;
17、在走廊泼水给予通报批评,便溺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18、往厕所、水房倒垃圾等杂物造成下水堵塞者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一定后果者赔偿一切损失;
19、学生在公寓内不尽职责,违反学生公寓内务卫生制度,给予通报批评,屡教不改者上报学院有关部门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依据《包头钢铁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处分管理暂行办法》给予相应处分: 
1、在公寓内吸烟、点蜡烛,使用酒精炉等宿舍出现明火造成安全隐患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经教育不改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
2、在公寓内喂养家禽或放养宠物,经批评教育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3、未经批准,夜不归宿,经教育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在校外私自租房住宿者,经教育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及其以上处分;
4、使用大功率电器(电饭锅、电磁炉、电火锅、电热水杯及电热棒等)、乱拉电线,给予警告处分;造成后果的,视其情节加重处分,并追究其经济责任;
5、私自留宿外来人员,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因留宿外来人员造成恶劣后果的,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留异性住宿或在异性宿舍留住者,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
6、未经批准,违反作息时间规定;男女互串宿舍;私自调换房间;私自更换锁具,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7、在公寓内打麻将等,未构成赌博性质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构成赌博性质或变相赌博的,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
8、在公寓内饮酒,给予违纪警示,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9、拒绝、妨碍公寓管理人员例行检查工作的,对检查人员进行谩骂、挑衅等行为的,给予警告处分,不听劝告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第四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公寓内发生盗窃、火灾、酗酒、斗殴等情况时,要及时向公寓管理员反映,知情不报者,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四十三条各相关部门有责任密切配合,共同搞好公寓内学生的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四十四条本条例适用在我院学生公寓住宿的各类学生。
第四十五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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