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钢铁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证、校徽的使用和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对学生证和学生校徽的管理,维护学生证件的严肃性,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让学生学会爱护证件,减少多、冒领等现象发生,保护学生的利益,特制定学生证、校徽的使用和管理办法。
一、“学生证”和“校徽”是学生身份的证明和标志,凡取得学籍的学生均发给学生证和校徽,供学生在籍学习期间使用。
二、学生每学期必须按规定时间持学生证办理注册手续,注册盖章后方能有效。
三、学生应随身携带学生证,特别是在外出、期末考试及补考时必须携带,以便检查、核对。
四、学生要珍惜和爱护“学生证”和“校徽”,妥善保存和佩带,不得涂改、故意损坏,更不允许转借他人使用。如有遗失请及时报请学生处声明作废,并及时申请补领。
五、学生补领“学生证”和“校徽”,必须提出书面申请,写明遗失时间、地点和原因等。做出检查,并填写《包头钢铁职业技术学院补办学生证、校徽申请表》经系主任、辅导员签字证明,到学生处挂失,按规定时间到学生处办理补领手续。补领时间每月15日,如遇节假日顺延。
六、将“学生证”和“校徽”转借他人者,一经查出,除本人要做出书面检查外,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转借他人造成的后果责任自负。
七、学生办理节假期探亲购票手续时,须持“学生证”到辅导员处办理,由辅导员向学生处统一提供学生探亲相关证明。学生处依相关规定给予办理。
八、学生办理退学、开除、毕业离校手续时,须将学生证交回,如遗失不能交回者,须由学生处处长签署意见,按遗失补发处理,否则不予办理离校手续。
九、附则
1、本办法学生处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