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钢铁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处分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加强院风、学风建设,促进学生健康成长,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学生为我院正式注册并参加正常学习活动的全日制学生。
第三条 坚持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做到处分、教育相结合。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运用
第四条 学生违反院规院纪,视情节、认识态度和悔改表现等,给予批评教育和纪律处分。纪律处分有以下五种:
1 警告,3个月;
2 严重警告,6个月;
3 记过,9个月;
4 留校察看,12个月;
5 开除学籍。
第五条 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限,一年内有显著进步表现者,予以解除留校察看处分,处分材料入个人档案。处分期间经教育无明显悔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 一人有两种以上的违纪行为,合并从重处分。二人以上共同违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处理。
第七条 在校累计两次警告以上处分者,第三次违纪时,无论情节轻重,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八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公安或司法部门处罚者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被公安机关处以罚款或警告的,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被公安机关处以拘留(经审查无辜者除外)的,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
3、被处以行政拘留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4、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并受到刑事处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6、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7、违反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司法和公安机关虽未给予处罚,学院也要视情节轻重,给予适当的批评教育和纪律处分;
第九条 结伙斗殴或殴打他人,侵犯他人人身权力者
1、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言词挑斗滋事、侮辱重伤他人等,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的,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2、动手打人,情节较轻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
3、预谋策划、阻止打架,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使打架事态扩大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4、为他人提供凶器,未造成后果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伤害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及其以上处分;
5、参与打架,未造成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参与两次以上的给予留校察看及其以上处分;
6、纠集校外人员进校打架的,给予留校察看及其以上处分;
7、凡持械持凶器打架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
8、对目击打架行为,故意作伪证给调查造成困难的,给予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9、寻衅滋事、侮辱、谩骂、威胁、恐吓或殴打教职员工的,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
第十条 偷窃、诈骗国家、集体和私人财产者,除交由公安机关处理并退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1、价值在200元以下的,给予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2、价值在200-500元或多次作案总价值不满200元,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
3、价值在500元以上的,给予留校察看及其以上处分;
4、多次作案累计价值在200元以上的,给予留校察看及其以上处分;
5、为盗窃者放哨、提供信息和作案工具、或知情不报,或参与窝赃、销赃、分赃,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违反学生宿舍管理的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1、在宿舍内吸烟、点蜡烛,使用酒精炉等宿舍出现明火造成安全隐患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经教育不改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
2、在宿舍内喂养家禽或放养宠物,经批评教育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3、未经批准,夜不归宿,经教育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在校外私自租房住宿者,经教育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及其以上处分;
4、使用大功率电器(电饭锅、电磁炉、电火锅、电热水杯及电热棒等)、乱拉电线,给予警告处分;造成后果的,视其情节加重处分,并追究其经济责任;
5、私自留宿外来人员,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因留宿外来人员造成恶劣后果的,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留异性住宿或在异性宿舍留住者,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
6、未经批准,违反作息时间规定;男女互串宿舍;私自调换房间;私自更换锁具,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7、在宿舍内打麻将等,未构成赌博性质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构成赌博性质或变相赌博的,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
8、在宿舍内饮酒,给予违纪警示,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9、拒绝、妨碍宿舍管理人员例行检查工作的,对检查人员进行谩骂、挑衅等行为的,给予警告处分,不听劝告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二条 影响学校教学和生活秩序的,按以下情况处理
1、学生累计旷课达20学时的,给予警告处分;累计旷课达30学时的,给予记过处分;累计旷课达50学时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2、酗酒者,给予警告处分,酒后滋事或不服从管理,给予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情节恶劣或屡教不改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未经批准私自参加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者,给予违纪警示教育,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私自组织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者,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不听劝阻者,给予留校察看及其以上处分;
4、参加非法传销活动和封建迷信活动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不听劝阻者,给予留校察看及其以上处分;
5、进行非法宗教活动者,给予留校察看及其以上处分;
6、顶撞、辱骂、妨碍执行公务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不听劝阻者,给予记过处分,态度恶劣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三条 违反校内公共场所管理规定者,按以下情况处理
1、在公共场所或公用设施上乱写、乱画、乱贴、乱扔者,给予警告处分;不听劝阻者及情节恶劣者给予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2、扰乱课堂、食堂、图书馆等公共场所秩序,不服从批评、劝阻的,给予警告处分;
3、损坏校园设施、破坏环境卫生等,除照价赔偿外,给予警告处分;
第十四条 在测试、考试(考查)中有下列行为者
1、无视考场规则,违反考场纪律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夹带小抄并抄袭或抄袭他人试卷者,以及为他人抄袭提供试卷者,给予记过处分;
3、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因测试、考试(考查)对监考老师或任课老师无理取闹、恐吓、谩骂、殴打者,给予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者,按以下情况处理
1私用他人证件并且冒领他人钱物的,除追回冒领的钱物外,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
2、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3、私刻他人印章或非法伪造公安作案(除要移交公安机关或被公安机关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外)的,给予留校察看及其以上处分;
4、威逼、恐吓、侮辱、诽谤他人造成影响者,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
5、通过弄虚作假或用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学金、助学金等现金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6、在竞赛或比赛等活动中冒名顶替,给予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7、捏造事实,写诬告信件,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其以上处分;
8、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的,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收看、复制、传播淫秽物品者
1、涂写、书画淫秽文字、画像的,阅读、收听、收看淫秽、色情书刊或者音像制品的,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2、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传播淫秽书画、录音、录像等物品的,给予留校察看及其以上处分;
3、组织他人收听、收看或为他人提供淫秽书画、录像制品的给予留校察看及其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学生上网必须遵守社会公德,尊重他人知识产权,做诚实的互联网用户,遵守法律法规。有以下情节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1、利用网络捏造或歪曲事实,散布谣言、虚假信息,扰乱社会秩序和学校稳定的,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
2、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机密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制作、查阅、复制和传播妨碍社会治安的信息和淫秽色情等信息的,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
3、未经允许擅自使用学校或他人计算机、电话或其他设备的,给学校或他人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4、将带有欺诈性的、政治性的、违反社会公德的信息传入计算机系统或计算机网络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损坏公共或他人财物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按损坏财物价值给予以下处分
1、故意损坏价值在100元以下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故意损坏价值在100元以上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
3、过失损坏价值在200元以下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4、过失损坏价值在200元以上的,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学生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严重违反社会风纪的,给予以下处分
1、在处理男女关系中不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2、侮辱、猥亵妇女或有其他流氓行为,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
3、从事色情陪侍及卖淫嫖娼的,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其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加重处分:
1、当事人故意提供伪证的;
2、曾受过一次警告及以上处分的,再次违纪的;
3、在处理过程中及处分后,对他人进行报复的。
第二十一条 因打架斗殴造成伤害所引起的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以及损坏的公私财物等一切必要费用,由当事人双方根据过错责任程度承担,具体数额视情节及处理结果确定。
第二十二条 对打架中伤势轻重的判定,以事发当日的医院证明作为基础判定依据。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等社会活动中有违纪行为者,应由相关管理部门报学生处,视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四条 协助他人作弊者,亦按作弊处理。考试违纪、作弊的鉴定依据学院教务处相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违反其他专门管理办法或规定的;按相关管理办法或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六条 受处分者同时附加以下处罚:
1、取消当年的学院和系部级各类评优资格。当年已发放的奖金、奖品和荣誉证书,学院有权收回,有权要求补交已减免的学费。
2、自受到处分之日起取消本年度奖学金评定资格。
3、受处分学生不能推荐专升本。
第四章 处分程序、处分材料与管理权限
第二十七条 对学生进行处分。材料要齐备,主要包括:
1、 违纪者本人的书面检查和对所犯错误事实的材料;
2、 当事人、证人或组织(各系、部、保卫处、学生公寓等部门)对违纪事实经过的证明材料;
3、 对事实经过的调查材料;
4、 若属打架致伤,需付医院诊断证明;
5、 其他与违纪事实有关的材料。
第二十八条 违纪学生处理及处分程序:
1、 警告、严重警告,由违纪学生所在系(部)做决定,报学院批准后执行,学生处备案。
2、 记过处分、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由学生处会同违纪学生所在系(部)提出意见,报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学生处备案,学院发文。
第二十九条 处分决定书有违纪学生所在系(部)通知、送达学生本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学院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可向学生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委员会在接到书面申诉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经复议发现处分决定确实有误,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委员会提交学院重新研究决定。
第三十一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复查决定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院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二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院不在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三十三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在处分最终决定送达后一周之内办理离校手续,逾期不办,由学院强制办理,其善后问题按退学学生的有关规定处理。开除学籍的学生一律不得复学;开除学籍的学生只发给学习证明。档案、户口(或户籍证明)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四条 系(部)及时将违纪学生受处分情况通报学生家长,做好受处分学生思想教育工作和善后处理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未涉及的违纪行为,确需给予处分者,可参照本办法的相似款项给予处分。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