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钢铁职业技术学院文件
钢职院字[2005]9号
签发人:张殿富
包头钢铁职业技术学院
全日制学生管理实施细则
为维护包头钢铁职业技术学院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证学生的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包头钢铁职业技术学院全日制学生的管理。
第一章 包头钢铁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我院的录取通知书和相关证件,按学院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学院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时入学者,应当向学院招生办公室请假,经招生办公室批准后,方可生效,假期不得超过一个月。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拒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一) 教务处全面进行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二) 学院指定医院进行健康检查、
(三) 各系、部查阅学生档案和录取文件,按录取条件进行复查、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院制定的医院(包钢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由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持医院的诊断,经所在系的审核,包招生办公室审批后到教务处办理手续,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办理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自审批之日起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后离校,否则取消保留的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经治疗康复,可以在下一学年开学后一周内,凭县级以上的康复证明,向学院提出康复入学申请,有学院只定医院(包钢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并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经学院复查合格的学生,由教务处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其内容主要包括:报名登记表、体检表、学籍卡、操行评定奖励或处分、成绩单,毕业生登记表。
第五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院规定办理报到、缴费和注册手续。不能在开学一周内如期报到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经请假,超过注册时限的(出正当事由或不可抗力等因素以外)不予注册,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为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的资助,将情况的书面说明报学生处并经批准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因各种原因变动学籍引起的各类费用变动时,按学院财务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节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六条 全日制各专业的学制按照招生是的规定执行。可实行弹性学习年限。学生在校学习的最长年限为所在专业年制加俩年,超过此年限的不予注册。
第七条 不能在正常学习年限内达到毕业要求的,可申请延长学习年限,并按学院有关规定办理申请、缴费等手续。
第三节 考勤与纪律
第八条 学生必须按照学院的课程计划要求,认真学习各门课程和参加其它教学环节,并参与学院规定的各项活动。
第九条 学生上课、实习、实训、军训、社会调查等都应实行考勤制度,学生因病或其他原因无法上课或参加学院所规定的课程学习活动时,要事先提出书面申请,因病请假要附学院制定的医院证明或其它相关证明。请假一周以内的,由各个系、部主任负责审批,辅导员通知到各任课教师,教务处备案、一般事假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做旷课论,学院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旷课时数按课表内实际上课时数计算,教学实践环节(生产、实训、军训、毕业设计等)按每天六学时计。
第十条 学生上课应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课,做到不迟到、不早退,未经任课教师同意不得擅自离开教室。
第四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首次考核成绩、补考及重修考核成绩均由教务处统一管理,计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二条 课程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课终考核,平时考核不合格者,不能参加课终考核,其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平时考核视为不合格。
(一) 单科无故旷课达到总课时的四分之一;
(二) 有实验的课程,一学期未按时完成实验和实验报告的撰写、或实验内容考核不及格的;
(三) 作业未能独立完成总量的三分之二;
(四) 各种原因导致的单科缺课学时数占该科目总学时数三分之一的。
毕业设计资格和毕业答辩资格由所属系、部毕业指导委员会认定。
第十三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每学期在教学计划中规定的考试、考查的课程及其他教学环节的考核不得随意变动。考核采用闭卷、开卷、口试、实际操作等多种形式,处抽考课、英语、高数、专业主干课采取闭卷笔试外,其他课程的考核形式可由主讲教师根据课程性质、特点和教学要求来确定,报系主任批准,教务处备案,并于开课初向学生会公布。
第十四条 课程的总成绩评定,要兼顾平时考核和课终考核的成绩,平时考核成绩占30%,课终考核成绩占70%。
第十五条 课程总成绩评定不合格者,在下学期开学初参加补考。
由于一学期未按时完成实验和实验报告的撰写、或实验内容考核不合格的;作业未能独立完成总量的三分之二而导致平时考核不合格,未能参加正考的,如果补齐了作业或补做了实验报告并通过了实验考核,可在开学时参加补考。
补考成绩的记载按卷面成绩记录,标明“补考”字样。
补考不及格的要参加重修。
由于单科无故旷课累计达到总课时的四分之一,或各种原因导致的单科缺课学时数占该科的目教学总学时三分之一而未能参加正考的,不允许参加补考要参加重修
重修考核不及格的,在毕业学期再安排一次补考,考核仍不合格的,作结业处理。
第十六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缴械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不合格者应重修。
由于身体的特殊原因无法完成正常的体育课教学计划的,要写书面申请,出据学院制定医院的证明,可免于跟班上课,但要参加保健类体育课,有任课老师给出评定成绩。
第十七条 实训、实习成绩的评定。首先由校内外双方指导教师根据实习、实训质量和表现写出评语,并对成绩进行初评,最终成绩由系实习、实训领导小组评议确定,学生的实习、实训鉴定和教师评语存入学生档案,成绩按五级分制记分,即优秀、良好、中等、及格、和不及格。
毕业设计(论文)成绩的评定,由指导教师在审阅毕业设计(论文)或答辩的基础上,对学生的毕业设计(论文)的质量写出评语进行初评,报系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小组审核,成绩按百分制记分。
第十八条 学院允许学生在特殊情况下申请缓考。学生因各种原因不能参加正常的期中考核的,可在考前书面提出缓考申请,经、部主任审核,教务处批准后方可缓考。学生因病提出缓考申请的,要同时提出医院的相关证明。缓考学生参加下学期初学院统一安排的不考考核,成绩按正常考核对待,注明“缓考”字样,缓考不及格的,不再安排补考,未达降级的,直接重修。
如发现学生在办理缓考终有作假舞弊行为,该生所缓考的课程成绩作零分计。
第十九条 学生可以根据学院有关规定,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
第二十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学籍处理时按“0”分记入,不予安排补考,并由学院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经教育确有悔改表现的课申请重修。
第五节 升级与留级
第二十一条 学生完成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予以升级。
第二十二条 一学期有两门主要课程或三门课程经补考仍不及格的,应予留级。公共体育课不及格,不计入降级课程门数。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留级一次。
第六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三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修学:
(一) 因病经医院诊断的,需停课治疗、修养一个月以上的;
(二) 传染病患者、由于其他特殊原因或学院认为必须休学的;
(三) 一学期请假、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上课学识的三分之一的;
(四) 由于经济困难,无法继续学习,要在学习阶段创业、打工的,可持学生原户籍所在地开具的经济来源证明办理休学手续。
第二十四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修学期满后,仍不能复学者,经本人申请,学院批准,可继续休学,但累计不能超过两年。学期结束前开始休学的,该学期按休学计算,以考核的课程成绩有效。
第二十五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六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院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学院不对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休学期间学生各项费用自理。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记者,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二十七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后一周内向学院提出复学申请,并出具可以继续学习的相关证明,经学院复查合格,并按学院财务的有关规定缴纳各种相关费用,方可复学。复学的学生降级编入原专业或相近专业。两年修学期满,人不能复学者,应作退学处理。学生在校期间只能修学一次,修学期满未办复学手续者,取消学籍。
第七节 试读与退学
第二十八条 学生一学期有三门主要课程或四门以上课程经补考,成绩仍不及格的;在校学习期间,累计四门主要课程或六门以上课程经补考,成绩仍不及格的,学业上即达到了退学条件,应予退学。
退学学生在退学之前可以申请试读,并在下学期开始后一周办理试读手续。自动放弃试读申请的学生按退学处理。
试读生要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出该井措施和达不到要求所应承担的责任和后果,家长或监护人同意,经学院审查认定,方可参加试读,适度期限均为一学期,不得延长。学生在学习期限内只能试读一次,被批准试读学生可暂保留学籍。
试读期满,教务处组织相关人员对试读生进行综合考核,考核合格恢复学籍可继续跟班学习,不合格的要退学。
第二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不得试读:
(一) 第二次达到降级条件的;
(二) 在校学习时间超过其学制俩年的;
(三) 修学期满,在学院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四) 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 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六) 超过学院规定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七) 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三十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学生所在系提出报告并附有关材料,由教务处审核,报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备案。由于特殊原因无法将退学决定书送交本人的,在校内发布公告,七日后,即视为送交。
第三十一条 退学的学生,在学院下达退学决定书一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逾期不办者,由学院有关部门将户籍关系转出。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一个月以内退学,学费、住宿费等退70%,三个月以内退50%,超过三个月不予对费,其他已发生的各种费用不退。
第三十三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诉。
第八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四条 学院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申请,必要时可以适度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三十五条 专业的转入条件由转入系根据专业最低进入要求决定,转专业的名额由教务处根据各专业当年招生情况和各系的教学资源情况实行总量控制。
学生转专业手续在开学一周内办理
转专业的学生必须按转入专业课程计划的要求修读课程和完成实习、实训环节,原修读的不同课程,可根据类别按选修课处理。
第三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专业:
(一) 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 第二次提出转专业的(含要求转回原专业的);
(三) 受处分留校察看期间的;
(四) 达到退学条件的;
(五) 试读生;
第三十七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院完成学业,如患病或却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三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 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 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入高学历层次的;
(三) 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 应予退学的;
(五) 试读生;
(六) 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九条 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要向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提出申请,并由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向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函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函复,可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四十条 经批准转专业、转学的学生按转入专业当年学费标准缴纳学费及其它费用。因转专业需延长学习时间者,因按规定缴纳延长年限的各种费用。
第九节 毕业、结业
第四十一条 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学院规定的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院颁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二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要按要求参加相应等级的职业技能鉴定。
第四十三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准予结业,有学院发给结业证书。
(一) 学生毕业前经补考后仍有一门课程成绩(包括毕业设计、毕业论文)不及格的:
(二) 实习、实训环节仍有一门考核不合格:
(三) 达到所学专业的毕业要求,但收受留校察看处分尚未解除的。
第四十四条:准予毕业的学生,结业后两年内,允许重修不合格课程或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合格后准予已结业证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未解除留校察看的学生,待处分解除后,两年内,由个人提出申请,学院审核,准予以结业证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四十五条 学院应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
第四十六条 学院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办法的毕(结业证)信息报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注册,并由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报教育部备案。
第四十七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由学院发给辅修专业证书。辅修某些课程合格者,有学院出具辅修课程学习证明。辅修专业课程没有完成的,在最长学习年限内,允许在毕业离校后申请修完剩余课程,成绩合格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学院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四十八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院不得发给学历证书;以发的学历证书,学院应当予以追回并报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
第四十九条 毕业、结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章 包头钢铁职业技术学院校园秩序与学生生活
第一条 学院要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
第二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三条 严格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养成良好的学习、生活习惯,自觉维护校园生活秩序。
第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严禁喝各种含酒精的饮品。
第五条 自觉维护公共设施,爱护花草树木,损坏公物照价赔偿。
第六条 养成勤俭节约的良好习惯,节约用水、用电,严禁长流水、长明灯,杜绝浪费粮食现象。
第七条 要注意保持教室、宿舍、食堂及其它公共场所的卫生,养成尊重他人劳动的良好习惯,不随地吐痰,乱扔杂物,严禁随地便溺。
第八条 自觉维护正常学习生活秩序,遵守作息时间,禁止公共场所吸烟,不得在教室内聊天、喧哗;严禁在楼内追逐打闹、大声播放收录机等有碍他人学习、休息的行为。
第九条 必须在规定运动场所进行三大球活动,以免伤人、影响交通或损坏公物。
第十条 校园内禁止摆摊设点,或从事其他商业性经营活动(经学生主管部门批准的勤工俭学活动除外)。
第十一条 严禁在校内传看反动、淫秽书刊和音像制品,不准在公共场所乱写乱画;严禁在校园内打麻将或参加各种形式的赌博活动。
第十二条 不得私拆他人信件、冒领他人邮件、汇款和存款;更不得以非法手段侵占国家和他人财产,侵犯他人权益。
第十三条 校园内禁止打架斗殴,自觉维护公共秩序。
第十四条 注重个人品德修养,尊敬师长,礼貌待人,严禁在校园内有男女交往不文明、不得体、有损校风的行为。
第十五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守国家和学院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陆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十六条 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团体是为了丰富和活跃广大学生的业余生活,开发兴趣,促进学习,提高能力而自愿结成的群众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提出书面申请,报学院相关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 各团体必须在遵守国家法律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的条件下,以不影响学院的正常教学、生活秩序为前提有组织、有指导、积极有效地开展各项活动。
第十八条 各团体必须接受学院相关部门的管理和领导,定期汇报工作。
第十九条 各团体每年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向学院相关部门申请注册,否则视为自动解散。
第二十条 学院所有团体都要对会员登记造册,要有明确的会章、会规和工作计划,并限于院内开展活动,不得搞跨地区性、跨校性组织。
第二十一条 各团体要在学院相关部门指导下,要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参加的会议上通过或修改会章、会规,选举或任命负责人,并报学院相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团体负责人:
1、 受校纪、党纪、团纪处分者;
2、 近一年内有两门以上课程考试不及格者;
3、 经学院相关部门考核认为素质、能力不适合者;
4、 已担任其它团体负责人者。
第二十三条 各团体原则上不准办刊物。确因需要印发材料必须经学院相关部门审查、注册,且只能在内部发行。
第二十四条 各团体活动经费原则上自理,可利用会费和自筹资金(勤工俭学、部门赞助等)方式解决,但不得从事经商活动;也可根据学年团体活动计划向学院学生会申请经费。所有经费必须用于团体活动,不得挪用,严格遵守财务制度。
第二十五条 各团体学期初要提交工作计划,开展计划外活动或聘请人员讲座、报告等,必须提前一周以上报学院相关部门征得学院学生会、团委等部门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六条 各团体有配合学院、学生会组织大型活动的义务。
第二十七条 各团体不得擅自以学院学生会的名誉进行活动;不得从事有损学院、学生会声誉和利益的活动。
第二十八条 各团体如对学院的管理存在异议,可依次向学院学生会、院团委直至学生处等部门反映。
第二十九条 学院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第三十条 学院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院、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三十一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院要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三十二条 学院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学院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
第三章 包头钢铁职业技术学院奖励与处分
第一条 学院、自治区和国家有关部门要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条 包头钢铁职业技术学院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项目包括:三好学生、先进班集体、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先进团支部、文明班级、文明宿舍。评定办法按学院相关文件执行。
第三条 各类奖励可以分为院级和系部级进行。院级奖励为我院学生的最高奖励,同时,学院对成绩突出、表现优异的学生可向更高一级的奖励推荐。对学生的奖励,采取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精神鼓励或者物质鼓励的方式。
第四条 学生和学生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评为院级三好学生、优秀班干部和优秀团员:
1、 学年内受到警告以上纪律处分者;
2、 综合考评成绩达不到80分以上,各门专业(主干)课有不及格者;
3、 学生干部所在班级、支部、宿舍等本学年度受到学院纪律处分的。
第五条 学生奖励由学院学生处负责,根据相应的评比条件组织实施,由学院学生工作委员会批准。
第六条 学生对奖励决定有异议的,在奖励决定公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院要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学院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八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1、 警告;
2、 严重警告;
3、 记过;
4、 留校察看
5、 开除学籍。
第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院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2、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3、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惩罚,性质恶劣的;
4、 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5、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6、 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7、 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其他处分依照学院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学院对学生的处分,要作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十一条 学院在对学生做出处分之前,由学生处、系部负责人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十二条 学院对学生做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应当由院长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三条 学院对学生做出处分,要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学院所在地省级教育厅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学院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书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十五条 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院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第十六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处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院重新研究决定。
第十八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九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交申诉的,学院或者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学院对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的处理意见要告知学生。
第二十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院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户籍证明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二十一条 学院对学生的处分由学生处负责,与教务处、系部等部门共同作出决定,报学院学生工作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二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院要真实完整的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四章 附 则
第一条 本细则自2005年9月1日起执行。
第二条 本细则由包头钢铁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处、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条 本细则已报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批准备案。本细则如与国家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规定为准。如与学院其它学生管理规定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