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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钢铁职业技术学院中职学生国家助学金发放管理工作实施办法
日期:2017-05-08 信息来源:学生工作部 点击数:

 

包头钢铁职业技术学院中职学生
国家助学金发放管理工作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加强我院中职学生国家助学金的管理,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 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意见》(财教【2012】376号)、《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110号)和《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内蒙古自治区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内财教规【2016】16号)等有关规定,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实施,现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中等职业教育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和现代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快中等职业教育发展,对于繁荣经济、促进就业、消除贫困、构建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条件及标准
(一)资助对象
全日制正式学籍的一、二年级所有农村牧区(含县镇)在校学生以及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资助条件
1.贫困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有以下表现的方有资格申请国家助学金: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
(2)诚实守信,品德优良;
(3)认真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未受过纪律处分;
(4)学习刻苦努力,积极上进;
(5)生活简朴,不抽烟、不喝酒。
2.有下列情形的学生不能享受国家助学金:
(1)拒绝参加学校和所在系部统一安排的勤工俭学活动者;
(2)在申请国家助学金过程中弄虚作假者。
(三)资助标准
享受中央资助政策的为一、二年级所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约按在校学生的20%确定,每生每年按2000元标准资助;享受自治区资助政策的未享受中央政策的一、二年级农村牧区(含县镇)非涉农专业所有在校学生学生,每生每年按1500元标准资助。
 
三、国家助学金评审及发放程序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定,按月发放。具体程序如下:
(一)国家助学金评审
1.申请
(1)学生应在入学前办理好身份证,入学时提供户口本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两份)。
(2)学生需填写《内蒙古自治区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在新学年开学一周内向学校提交,并递交家庭经济困难相关证明材料;
(3)申请内容及相关证明必须真实,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出,取消评审资格。
2.评审程序
(1)系(部)按照文件要求评选出享受中央资助政策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及整理好享受自治区资助政策的学生材料,上报学生工作部。
(2)学生工作部主持召开初评会议,经研究讨论后,视实际情况拟定初审名单;
(3)由学生工作部负责将初审结果在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4)对申请国家助学金结果无异议后,报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领导小组对上报结果进行审批,最后确定享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名单;
(5)学院按实际受助学生名单,填报相关报表。
(二)国家助学金发放
学院为每位享受助学金学生办理中职学生资助卡,由有关部门将助学金直接发到资助卡中,学生凭本人身份证、学生证至相关银行激活资助卡,方可取款。
四、国家助学金的管理
学校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及本实施办法的要求,配备专职人员具体负责助学金工作,同时国家助学金实行专项责任人制度,院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院助学金工作负主要责任。
学院要将学生享受国家助学金的申请、审批、发放等有关资料存档三年以上;
五、附则
1、本细则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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