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钢铁职业技术学院文件
钢职院字【2006】28号
签发人:张殿富
包头钢铁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处分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加强院风、学风建设,促进学生健康成长,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学生为我院正式注册并参加正常学习活动的全日制学生。
第三条 坚持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做到处分、教育相结合。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运用
第四条 学生违反院规院纪,视情节、认识态度和悔改表现等,给予批评教育和纪律处分。纪律处分有以下五种:
1 警告;
2 严重警告;
3 记过;
4 留校察看;
5 开除学籍。
第五条 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限,一年内有显著进步表现者,予以解除留校察看处分,处分材料入个人档案。处分期间经教育无明显悔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 一人有两种以上的违纪行为,合并从重处分。二人以上共同违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处理。
第七条 在校累计两次警告以上处分者,第三次违纪时,无论情节轻重,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八条 学生有以下情形之一,视情节和后果轻重可以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1、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被公安机关处以罚款或警告的;
2、 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言词挑斗滋事、侮辱重伤他人等,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的;
3、 拒绝、妨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照校规校纪执行公务的;
4、 在宿舍内违章点蜡、使用酒精炉、煤油炉等生火做饭,私拉乱接电线、使用电炉等违章电器或损坏电灯、电铃、线路等行为的;
5、 故意损坏公、私财务,除赔偿损坏外,损坏价值在50元以下的;
6、 在建筑物,公用设备上乱涂乱写乱画违章张贴情节严重的;
7、 损坏校园设施,破坏草坪,摘折花木,除应进行赔偿,情节与后果严重的;
8、 扰乱课堂,食堂,图书馆,会场等公共场所秩序,不服批评、劝阻的;
9、 在院内喂养宠物,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
10、 其他的破坏环境卫生,扰乱学院公共场所正常秩序行为的;
11、 在一学期内因旷课被警示后仍然旷课且累计达20学时的;
12、 考试违纪行为的;
13、 酗酒、哄闹、摔酒瓶、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的;
14、 爬墙、跳窗、就寝后喧闹不听劝阻的;
15、 擅自留宿外来人员的;
16、 其他违反公寓管理规定的。
第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视情节与后果轻重可以给予严重警告以及以上处分:
1、动手打人,未伤他人的;
2、参与打架的;
3、预谋、策划、怂恿他人打架,未造成打架后果的;
4、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发展造成不良后果的;
5、故意提供伪证,妨碍调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或对调查造成困难的;
6、偷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非法占用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者,除要移交公安机关进行处罚外,或如数退还财务和按公安机关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外,作案价值在200元以下的;
7、盗用他人互联网账户(除要移交公安机关或被公安机关进行处罚外,或按公安机关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外)的;
8、捏造事实、污蔑他人的;
9、涂写、书画淫秽文字、画像的;
10、阅读、收听、收看淫秽、色情书刊或音像制品的;
11、故意损坏公物、私财务者,除赔偿损坏外,损坏价值在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
12、在校内打麻将的。
第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视情节与后果轻重可以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被公安机关处以拘留(经审查无辜者不在此列)的;
2、动手打人,致他人轻伤的;
3、先动手打人,未伤他人的;
4、预谋、策划、怂恿他人打架,造成后果的;
5、参与打架,促使斗殴事态扩大的;
6、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伤害的;
7、持械打人未伤他人的;
8、其他与打架有关的违纪行为,使打架恶化的;
9、寻衅滋事、侮辱、谩骂、威胁、恐吓或殴打教职员工的;
10、偷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非法占用国家、集体或个人财物者,除要移交公安机关或被公安机关进行处罚外,或如数退还财务或按公安机关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外,作案价值在200-500元的;
11、为盗窃者放哨、提供信息和作案工具、或知情不报,或参与窝赃、销赃、分赃,除要移交公安机关或被公安机关进行处罚外,或如数退还财务和按公安机关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外,情节轻微的;
12、盗用他人证件(学生证、身份证、工作证等)冒领他人钱物(除要移交公安机关或被公安机关进行处罚外,或如数退还财物和按公安机关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外)的;
13、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同时负担法律责任)的;
14、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除赔偿损坏外,损坏价值在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
15、损坏文物古木的;
16、在一学期内因旷课被警示或警告后仍然旷课累计达30学时的;
17、考试作弊行为的;
18、无手续也不归宿的;
第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视情节与后果轻重可以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1、 动手打人,致他人重伤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2、 先动手打人,致他人轻伤的;
3、 聚众打架为首的,或召集、伙同校外人员(含本校职工或职工子女)来校打架的;
4、 参与打架两次以上的;
5、 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造成伤害的;
6、 偷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非法占用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者,除要移交公安机关或被公安机关进行处罚外,或如数退还财物和按公安机关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外,作案价值在500元以上的;
7、 对偷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非法占用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者,且多次作案,累计价值在200元以上(除要移交公安机关或被公安机关进行处罚外,或如数退还财物和按公安机关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外)的;
8、 偷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除要移交公安机关或被公安机关处罚外,或如数退还物品和按公安机关有规定进行处罚外,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9、 私刻他人印章,或非法伪造公安作案(除要移交公安机关或被公安机关进行处罚外,或按公安机关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外)的;
10、 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传播淫秽书画、录音、录像等物品的;
11、 组织他人收听、收看或为他人提供淫秽书画、音像制品的;
12、 集体收听、收看淫秽书刊、音像制品,其中为首的;
13、 调戏、侮辱妇女或进行窥视、滋扰等流氓活动的;
14、 故意损坏公、私财物,除赔偿损失外,损坏价值在200元以上的;
15、 在一学期内因旷课被处分后仍然旷课且累计达50学时的;
16、 赌博或变相赌博一经发现的;
17、 留宿异性和在异性宿舍留宿的;
18、 擅自在外租房住宿的;
19、 参与非法传销的;
20、 参与封建迷信活动的;
21、 在校内进行宗教活动的;
第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2、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3、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4、 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后果的;
5、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6、 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7、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加重处分:
1、 当事人故意提供伪证的;
2、 曾受过一次警告及以上处分的,再次违纪的;
3、 在处理过程中及处分后,对他人进行报复的。
第十四条 违反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司法和公安机关虽未给予处罚,学院也要视情节轻重,给予适当的批评教育和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 因打架斗殴造成伤害所引起的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以及损坏的公私财物等一切必要费用,由当事人双方根据过错责任程度承担,具体数额视情节及处理结果确定。
第十六条 对打架中伤势轻重的判定,以事发当日的医院证明作为基础判定依据。
第十七条 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挂职锻炼等社会活动中有违纪行为者,应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八条 协助他人作弊者,亦按作弊处理。考试违纪、作弊的鉴定依据学院教务处相关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违反其他专门管理办法或规定的;按相关管理办法或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 受处分者同时附加以下处罚:
1、 取消当年的学院和系部级各类评优资格。当年已发放的奖金、奖品和荣誉证书,学院有权收回,有权要求补交已减免的学费。
2、 自受到处分之日起取消本年度奖学金评定资格。
3、 受处分学生不能推荐专升本。
第四章 处分程序、处分材料与管理权限
第二十一条 对学生进行处分。材料要齐备,主要包括:
1、 违纪者本人的书面检查和对所犯错误事实的材料;
2、 当事人、证人或组织(各系、部、保卫处、学生公寓等部门)对违纪事实经过的证明材料;
3、 对事实经过的调查材料;
4、 若属打架致伤,需付医院诊断证明;
5、 其他与违纪事实有关的材料。
第二十二条 违纪学生处理及处分程序:
1、 警告、严重警告,由违纪学生所在系(部)做决定,报学院批准后执行,学生处备案。
2、 记过处分、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由学生处会同违纪学生所在系(部)提出意见,报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学生处备案,学院发文。
第二十三条 处分决定书有违纪学生所在系(部)通知、送达学生本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学院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可向学生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委员会在接到书面申诉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经复议发现处分决定确实有误,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委员会提交学院重新研究决定。
第二十五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复查决定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院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六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院不在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二十七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在处分最终决定送达后一周之内办理离校手续,逾期不办,由学院强制办理,其善后问题按退学学生的有关规定处理。开除学籍的学生一律不得复学;开除学籍的学生只发给学习证明。档案、户口(或户籍证明0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二十八条 系(部)及时将违纪学生受处分情况通报学生家长,做好受处分学生思想教育工作和善后处理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未涉及的违纪行为,确需给予处分者,可参照本办法的相似款项给予处分。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